濟南律師告訴你虛假廣告與虛假宣傳的區別
虛假廣告是指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欺騙、誤導的方式進行的含有虛假內容的商品或服務宣傳活動;虛假宣傳則是指經營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作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誤解從而作出錯誤判斷的宣傳活動。雖然這兩者都有虛假、欺騙、誤導性的意思,但是卻有明顯的區別。下面濟南律師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1、主體不同
虛假廣告的主體是廣告主(商品的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虛假宣傳的主體通常是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虛假廣告的主體包括虛假宣傳的主體,虛假宣傳的主體范圍比較狹窄。
2、適用法律規范不同
對虛假廣告,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來調整、規范廣告活動并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對虛假宣傳,則沒有專門的立法,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來調整。因此,虛假宣傳中除廣告之外的其他虛假宣傳都不在《廣告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同時,由于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因此,用來規范虛假宣傳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都適用于虛假廣告。
3、范圍不同
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虛假宣傳包含虛假廣告。濟南律師提醒您,虛假廣告一定是虛假宣傳,但虛假宣傳不一定都是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是種概念,而虛假宣傳則是屬概念。
4、法律責任不同
對虛假廣告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廣告法》等多種法律對其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產品質量法》以及《廣告法》還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虛假宣傳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對虛假廣告以外的虛假宣傳行為則主要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5、客體不同
虛假廣告強調的是廣告行為,即“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而虛假宣傳所強調的則是宣傳行為,包括廣告或其他方法,涵蓋了所有能夠使社會公眾知悉的各種宣傳形式。因此,濟南律師認為虛假宣傳的客體要遠遠地多于虛假廣告的客體。